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室内装潢工。出生地监利市**镇,户籍所在地**镇**村**组,住**镇**园**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鄂D****1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监利市龚场镇出发前往监利市容城镇。同日19时40分许,潘某某驾车行驶至监利市周老嘴镇直荀大道周老嘴交警中队附近时,遇监利市公安局民警开展夜查巡逻。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民警将潘某某带至周老嘴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1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荆州长江法医司法鉴定所荆长法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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