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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臧某某、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臧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庄**号楼**室,无业。2015年7月13日,该因殴打他人被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0月24日,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镇**村**号,现住址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室,无业。2019年10月24日,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臧某某、冷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臧某某、冷某某为了谋取利润,在未经耐克、阿迪达斯、安德玛、斐乐等品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广州、即墨、莆田等地采购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假冒品牌商标的运动服、运动鞋,在二人共同经营的外贸品牌折扣店和臧某某单独经营的外贸运动品牌折扣店对外销售。至案发,外贸品牌折扣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运动鞋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外贸运动品牌折扣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运动鞋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案发后,民警在外贸品牌折扣店扣押的彪马、阿玛尼、普拉达、耐克、阿迪达斯、安德玛等服装、运动鞋共计2911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0174元。在外贸运动品牌折扣店扣押的耐克、北面、安德玛、阿迪达斯等服装、运动鞋共计2812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1332元。上述扣押产品经相关品牌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被告人臧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000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1506元。被告人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记账本、相关商标权利所有人的鉴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臧某某、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臧某某、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冷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被告人臧某某经营的外贸品牌折扣店和外贸运动品牌折扣店处扣押的货值金额人民币261506元的商品,系犯罪未遂,在被告人冷某某经营的外贸品牌折扣店处扣押的货值金额人民币180174元的商品,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臧某某、冷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天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臧某某、冷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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