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181号
被告人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榕江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85********,初中,无业。户籍地在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现住在高州市山美某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腾某某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商场四楼游乐场投篮机处,扒窃走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部乐视牌2PRO(32G)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和一个钱包(包内有人民币350元)。事后腾某某将手机销赃得赃款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17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腾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贰册、光碟贰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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