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住文山市***小区**幢-*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18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胥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60***号小型轿车沿西某某**镇**路由西向东行驶,于19时40分许行驶至西某某**镇**路******门口路段时云H60***号小型轿车车头于同车道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云HEW***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月23日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胥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6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网上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元富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778742****;
2.案卷2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4份、证据提纲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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