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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巷**号, 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大荔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胥某某(挂靠于陕西**有限公司)在大荔县**局为**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等与实际不相符未果。胥某某欲和施工方华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项目部负责人姚某某签订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姚某某以工程款未付清为由拒绝。胥某某遂联系私刻公章的小广告,以500元的价格伪造华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一枚,在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加盖假公章。后将伪造的合同提交至大荔县**局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使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贷款。经陕西省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伪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华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与华阴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艳茹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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