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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职务侵占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成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3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至案发前,被告人胥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路成都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部担任**一职, 负责该公司水电维修及代缴公司每月电费。

经查,2011年1月至案发前,被告人胥某某利用代缴**公司每月电费的职务之便, 采用伪造供电局“电费备款通知单”的形式,在“电费备款通知单”上多报公司用电度数、金额,填写报销单后,从公司财务处领取现金,差额部分资金自己留用。在供电局缴电费后,被告人胥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进行入账、平账,以此骗取公司资金。经四川中衡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2017年9月未见报销凭证),被告人胥某某共计侵占**公司资金1426525.31元。

2019年8月21日,胥某某在本市金牛区********单元暂住地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胥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世川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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