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胡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08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附**号,2018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中午,被告人胡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广场**栋**单元楼梯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钟某某(已被行政拘留)。2019年10月25日,胡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广场**栋**单元**号房间被公安民警挡获,并查获胡某存放于该处的的16袋淡黄色晶状物质(分别净重:0.44克、0.22克、0.90克、0.21克、0.43克、0.22克、0.43克、0.22克、0.38克、0.44克、0.26克、0.44克、0.42克、0.22克、0.40克、0.18克)、一袋红色片剂(净重:1.43克)、一小块淡黄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86克)及一颗红色片剂(净重:0.08克。),经鉴定:16袋淡黄色晶体状物质、一小块淡黄色晶体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一袋红色片剂、一颗红色片剂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经现场检测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于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毒品类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苏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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