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抢劫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9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1992年12 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因涉嫌抢劫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被朋友李某某安排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汇鑫宾馆,并交付押金200元人民币。当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找前台王某甲退房并要回押金200元人民币后,强行进入汇鑫宾馆吧台里面,拉开吧台抽屉翻找财物被王某甲阻拦,其采用掐脖子、脚踹等方法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强行拿走王某甲放在吧台上的一部华为牌手机跑出宾馆,被顾客王某乙将手机追回,经鉴定该手机价格6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3、王某乙、母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郑延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