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镇**村。被告人胡某某于2012年2月17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于2013年1月15日被徐州市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8月1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1月12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7月6日释放。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13时许,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工地宿舍,推开未锁的房门进入该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于该宿舍内的黄金项链1条和黄金戒指1枚,合计价值人民币12331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购买凭证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案发现场周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顾芳

检察官助理:康国瑞   

2020年8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