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 1998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乡**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9日、3月20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7日、4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至8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中山市古镇镇盗窃4次,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3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街**号**灯饰布艺厂,盗窃被害人潘某放在工作台上的1台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路*号**灯配城***卡兴旺木箱厂,盗窃被害人李某的1台苹果牌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8月6日晚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道***路*号专业钉木箱厂,盗窃被害人程某传的1台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
4、2019年8月12日晚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村***村**街**号东侧木箱加工厂,盗窃被害人刘某平放在桌面上的1台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8月16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东凤镇**路附近**公寓内抓获被告人胡某某。破案后,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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