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绑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绑架罪2008年1月2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胡某甲于2011年12月15日投案,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拒不到案,于2012年3月15日再次由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到同村村民刘某某(已判)家,提出与刘某某、胡某某(已判)实施绑架,刘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胡某甲又与在深圳打工的胡某某电话联系,并让其回家,胡某某接电话后即返家。被告人胡某甲与刘某某、胡某某三人计议绑架**镇村民韩某某,提出索要赎金50万元。同年12月19日下午16时许,刘某某来到韩某某在**集上开的装修门市部里,以装修房子为由将韩某某骗出。行至**镇**庄东边时,在此等候的胡某甲、胡某某过来,刘某某把韩某某从摩托车上拉下来,三人先殴打韩某某,后用胶带封住韩某某的眼、口,捆绑至**镇**一个废弃的养鸡场内。当日下午17时许,刘某某电话告知韩某某的妻子交50万元赎金。韩某某的家人随后报案。胡某甲、刘某某、胡某某于12月20日夜将韩某某转移至河南省的途中,刘某某、胡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胡某甲骑摩托车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的手机、匕首、头盔等物证;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坤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