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告人胡某甲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01月0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900元;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3时40分许,胡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苏NL****号三轮汽车(经称重为严重超载),沿新G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33公里+800米处交叉路口时,车辆右前部碰撞从武墩镇王庄村五组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右转弯的赵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左后部,造成赵某某受伤构成重伤二级、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甲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胡某甲打电话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冒充事故当事人,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122受理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