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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组。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灵璧县**镇**村路段时,与行人单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单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摩托车逃逸。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11月16日16时许,在上海虹桥火车站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开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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