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原“**牙科”负责人,住沭阳县**乡**街“**牙科”。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的导致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18日、2012年4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沭阳县东小店街“**牙科”门诊从事医疗活动,先后被原沭阳县卫生局罚款二千元,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仍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继续在沭阳县东小店街“**牙科”门诊开展疾病诊疗活动,后被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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