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镇**路路段向微信名“爱拼才会赢”和“阿全”购买汽油,利用改装白色五十铃货车(车牌为粤S*****)在**镇等地非法销售汽油,至今共销售汽油约97万元。2020年9月3日2时许,民警在**镇**社区**路红绿灯附近抓获胡某某,缴获上述非法改装加油车以及车上的汽油300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汽油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德明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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