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得知彭某某(另案处理)拥有一支改造的射钉枪,便询问彭某某获得了改造方法。后胡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套管等配件,到货后便在重庆市开州区**镇**街**号的家中**厂,先去掉射钉器的前端部分及撞针,随后用切割机在套管上割出一道卡槽,接着将无缝钢管插入套管并固定,继而让射钉器实现免顶击发,从而完成射钉枪改造。后胡某某将改造的射钉枪用于打鸟玩耍。2019年5月28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民警从胡某某家**厂**库查获该射钉枪,并查获射钉弹、钢珠等物品,被告人胡某某亦被民警带走调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
2.户口证明、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枪支鉴定书;
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俊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89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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