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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方检公诉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竟陵办事处俊草店小区**号,2013年7月,因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唐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方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唐河县公安局民警根据下发线索在湖北省天门市居民杨某某(另案处理)家中搜查到疑似枪支一把。组成该疑似枪支的射钉器及配件系胡某某在其手机淘宝订单中购买,胡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购货款共计348元,该射钉器及配件购买后在杨某某处保管。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证:杨某某涉案的一支疑似枪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庚辰

检察员:罗清成

2019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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