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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3时许,梁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胡某某联系购买2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及片剂(俗称冰毒),胡某某在微信上收取梁某某200元人民币,让梁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单元**-**家楼下取毒品,5月14日0时许,梁某某到达后,胡某某从家中将毒品丢至楼下,经称量,麻古、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0.29克。5月14日11时许,梁某某再次向胡某某联系购买2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及片剂(俗称冰毒),二人在重庆市大足区香山美地一号楼一楼交易后,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梁某某处查获冰毒、麻古疑似物,经称量,共计净重0.2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列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宏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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