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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因吸毒,于2010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22时许,熊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胡某某转购毒款600元,约定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次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携带毒品驾车至城南家园附近,胡某某与熊某某见面后一起在附近的烧烤摊吃烧烤,吃完烧烤后被告人胡某某返回自己车上准备取毒品交给熊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胡某某驾驶车辆驾驶座位附近的烟盒内查获其准备交给熊某某的两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共计0.19克)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32克),并从胡某某身上查获三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分别净重1.51克、0.13克、0.00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归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重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6.通话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佳

检察官助理:顾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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