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06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光狗、笨光狗),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郑某某联系赖某某(另案处理)购买 “K粉”,赖某某因手上没有“K粉”便联系胡某某购买“K粉”转卖给郑某某,赖、胡两人商定以人民币12000元成交一盎司(约28克)“K粉”。2020年5月12日17时50分许,胡某某用摩托车将赖某某从平山街道蕉田载到大岭街道**发廊进行毒品交易,胡某某在发廊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赖某某人民币8500元毒资(余款另付)后,将一小包“K粉”交给赖某某。当晚,赖某某带着购得的“K粉”前往深圳市福田区卖给郑某某,两人交易完离开现场不久便被警察抓获,警察当场在郑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K粉”(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27.33克)。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平山街道学楼村委惠州园村将胡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四张。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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