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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胡某某,又名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住**县**镇**村**组。因犯招摇撞骗罪,分别于2002年2月4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10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11月2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年7月26日又因涉嫌诈骗罪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为骗取杨某某的财物,胡某某谎称自己是岳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并以该身份与杨某某交往,在取得杨某某对其身份的信任后与杨某某确立恋爱关系,此后,胡某某以购买汽车差钱为由,骗取杨某某现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将其中的五万三千元钱用于购买二手车辆,余款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某出具的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客户回单1张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的辩解和供述; 4. 被害人杨某某与胡某某微信聊天照片若干张、胡某某驾驶二手车(湘F*****)照片2张、胡某某购买警用夏式值班服照片1张、指证照片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冒充公安民警的身份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押岳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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