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在得知其朋友杨某甲和他人发生矛盾后,召集张某甲、范某某赶到位于赤城镇南山沟的物资交流会会场。在双方对峙之际,被告人胡某某上前对张某乙实施殴打引发群殴,导致两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见证人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2.证人仝某某、郝某某、杨某甲、闫某某、宋某某、范某某、薛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杨某乙、刘某某、郭某某、李某甲、张某丙、樊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史某某、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赤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
5.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召集他人积极参加斗殴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向东
检察员:李慧慧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赤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337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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