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718,汉族,初中文化,蒲城县**街道办**村**组村民。2014年3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7月28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王某某 (已判决) 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于2016年7月8日晚被告人胡某某纠集廉某某(已判决)、宋某某、孟某某、罗某某等人,并通过廉某某纠集刘某甲、杜某某(均已判决)等;王某某纠集闫某某、刘某乙与万某某、李某甲(均已判决)等人驾车返回蒲城县。王某某又通过周某某(已判决)纠集李某乙、何某某、贾某某(均已判决)等十余人,持刀驾车前往蒲城县卤阳湖开发区的约定地点准备发生斗殴。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没有到达,就在蒲城县卤阳湖百米大道体育场门口附近等候,后王某某等人驾车到达现场附近时,被告人胡某某见王某某等人到达后便驾驶自己的白色起亚K5轿车沿百米大道逆行直接撞向王某某所驾驶的白色奥迪轿车,当场将奥迪轿车(经鉴定车辆损坏修复价格为13813元整)及起亚轿车(经鉴定车辆损坏修复价格为8200元整)撞坏,并将奥迪车上的闫某某撞伤(经鉴定闫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双方参与人员见车辆发生碰撞之后随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书;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因琐事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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