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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号楼**单元**室,务工,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3日,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鲁易道集团”,集团下设子公司“山东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网络为平台,宣传、推广“鲁易购”项目。要求项目参加人员缴纳5000元入门会员费注册成为鲁易购会员,获得返利和发展下线的资格,并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6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注册成为“鲁易购”会员,用户编号:750,会员账号hu********,下线层数7,充值总额37740元,提现到账金额377815元,绑定手机号码:1385395****,绑定银行账号62166060000********、62284518280********。被告人胡某某在临沭县等地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共计202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行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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