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号附3,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奉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去奉新县**路上,发现冯川镇彭家新移动公司斜对面被害人李某甲的家大门没有关,即打算实施盗窃。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该居民楼二楼,在房间内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胡某某因为赌博输了钱且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于是产生了偷钱还赌债的想法。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踩点决定盗窃位于奉新县**镇**巷**号**楼李某乙家。2020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用肩膀撞开李某乙家的房间门,从房间内的一鞋盒里盗得现金人民币381.14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等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入室盗窃两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清莲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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