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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79********,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街道办事处**大道**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定,于2020年10月3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胡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渝BZ****吊车从务川县都濡镇洋溪村的一个工地到凤冈县花坪镇,在经过土溪镇大水河修桥的工地上看见有钢铁。10月27日8时左右胡某某将搅拌机送到了凤冈县花坪镇,20时许,胡某某准备回务川,此时胡某某想到最近比较缺钱用,就产生了到大水河桥修桥的工地上盗窃的想法。于是胡某某在一烂垃圾箱旁边撕了块黄色的胶布将自己的车牌和吊车上的联系电话遮住。22时左右胡某某到达土溪镇大水河修桥的工地,在车上休息了大约1个小时,确认周围没人之后,胡某某用自己的吊车装吊工地上五根生锈的钢管、一块钢板及一些钢材、两个钻头,然后用工地上一块篷布将盗窃到的东西盖上,驾驶吊车途径凤冈县绥阳镇,2020年10月28日凌晨5时到达务川县城,胡某某将车停在了务川县城边休息了4个小时左右,后胡某某将盗窃来的物品拉到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下午16时左右,胡某某将盗窃得来的物品当做废铁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老板易某某。胡某某所卖物品总重量为13.4吨,按每斤1.1元的价格出售,总共卖得29480元,废品收购站老板娘黄某某在江口镇的农业银行用银行卡转账29480元给胡某某。

2020年10月30日,胡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的两个钻头共计11.74吨已追回,其余被盗物品1.66吨已被重庆市永城钢铁集团熔化。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结论是2020年10月28日胡某某盗窃的冲击钻钻头2个,废旧钢材1.66吨的市场零售价格为39875元人民币。被盗两个钻头已发还被害人冷某某,另外,胡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钻头两个、架设有吊车的重型栏板货车一辆;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转账流水、谅解书等;3、证人易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现场勘验工作记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8、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军

                                               检察官助理 欧静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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