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1********,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县**街乡**村**组,现住长沙市**区**街。2010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2010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6月19日驾驶一辆湘A8****面包车从长沙到浏阳市**街道办事处**安置区、浏阳市**街道办事处**安置区内,以“插卡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多名被害人家中盗窃手机、项链等物品。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的手机、项链等物品价值1439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浏阳市**安置区**栋**楼被害人周某某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得价值400元的玉石项链一根、钯金项链一根、一克多黄金、价值1700元的华为NOVA6手机一部、价值1350元的华为荣耀20手机一部、旧手机一部、几块钱零钱。
2、2020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区**栋*楼发现王某甲等人的宿舍未关门,随即进入该集体宿舍内盗窃了被害人王某甲价值450元的VIVOZ3X手机一部;被害人王某乙价值1100元的华为NOVA5 PRO手机;被害人肖某甲价值630元的华为荣耀V9手机一部;被害人彭某某价值150元的华为荣耀6手机一部;被害人肖某乙价值700元的OPPOA9手机一部;被害人马某甲价值300元的OPPOR9手机一部。
3、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浏阳市**安置区**栋**单元**楼被害人宋某某家中,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得价值1000元的苹果7手机一部、价值200元的苹果6S手机一部。
4、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安置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廖某某家中,盗窃了价值700元的VIVO Y3手机一部;随即被告人胡某某又进入隔壁被害人谢某某家中,盗窃了价值800元的VIVO X23手机一部。
5、2020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安置区*栋*单元*楼被害人向某某家中,盗窃了价值3040元的黄金戒指2枚、价值690元的华为8X手机一部、价值800元的华为NOVA5手机一部、粮票和分票14张、面额50万元的越南币一张。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扣押其盗窃的玉石项链一根、粮票和分票14张、面额50万元的越南币一张。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①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监控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②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甲、彭某某、王某乙、肖某甲、马某乙、肖某乙、宋某某、廖某某、谢某某、向某某的陈述;③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④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梦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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