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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乡,住本市岳阳楼区**村**房,无业。因犯抢劫罪,2007年8月2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8月3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因其脱逃,2020年9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5日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中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随后又容留刘某某、朱某某、毛某某、邹某某等四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日21日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三眼桥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在被告人胡某某家中将胡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五人抓获,当场从胡某某的手提包内搜缴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小袋,净重2.4克。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所鉴定,搜缴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理化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对胡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毛某某等五人的尿样进行毒品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搜缴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

3、证人证言:刘某某、朱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7、鉴定意见:岳市公楼(枫)公检[2017]0807、0809、0810、0811号现场检测报告书;岳公物鉴(理化)字[2017]1151号毒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又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数罪,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收治于岳阳市特种病人收治中心;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一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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