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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2日被石家庄市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崔某某,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安**快捷酒店开房,二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胡某某趁崔某某不注意时,用手机把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录了像保存。次日胡某某以将录像发给崔某某的丈夫为由向崔某某索要50000元,崔某某在胡某某的逼迫下,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单元**家中用手机微信转给胡某某10000元,同年9月4日胡某某又用同样的方法敲诈崔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款记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珠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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