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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住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期**栋**。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2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经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自2017年刑满释放后,就一直住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期**栋**其弟弟胡某乙的家中,因其腿部肌肉萎缩,就呆在家中几乎不出门。平时生活由其母亲被害人刘某某照顾。被告人胡某甲觉得刘某某对其有语言暴力,以及生活中的琐事,导致其对刘某某心存积怨。

2020年2月23日19时许,在上述家中,被害人刘某某清理茶几烟灰时,因刘某某口中碎碎念,被告人胡某甲心生暴躁便挥拳击打刘某某的面部,刘某某未予计较。随后刘某某在餐桌处清理垃圾时,被告人胡某甲乘其不备,手持木柄铁锤砸打其头部。被害人刘某某被打后,欲抢夺凶器铁锤未果,二人拉扯中倒地,被告人胡某甲情绪激动临时起意欲打死刘某某,便继续持铁锤用力击打了刘某某头部八、九下,手部一下,直到刘某某钻到桌子下面后才停止捶打,刘某某趁被告人胡某甲行动不便之机逃出房间,并打电话给其儿子胡某乙,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2020年2月23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乙传唤归案,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头面颈部、手部等部位多处受伤,右眼眼球破裂伤,右侧第2、3肋骨骨折,左手指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等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临时起意,使用钝器故意杀害他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视频光盘一张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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