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乘载林某丙行经潮阳区**镇**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粤DB****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林某丙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林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3mg/100ml。
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张某某、林某丙、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潮阳区**镇**街**号,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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