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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拐卖妇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6********,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31日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3日、3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家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的张某某,因家庭贫困未婚。张某某长期在本村跟王某某、胡某某夫妇家做活,胡某某一直想帮张某某介绍一女子为妻,胡某某把这一个消息告诉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联系自称在红河州河口县认识的越南籍男子“阿某某”,问是否有适合的女子。2016年9月1日胡某某及“阿某某”乘坐胡某某的微型车将一名越南籍女子带到王某某家,在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见证下,经双方协商,胡某某以38600元的价将该名越南籍女子卖给张某某为妻。张某某将该越南籍女子带回家中后,以夫妻名义同居,两个月后该名越南籍女子逃跑至今不知下落。

2、2016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自称和“阿某某”的越南籍男子以38600元人民币卖一越南籍妇女给**乡**村民委***小组冉**为妻。卖给冉某某的越南籍妇女在冉某某家住四个月左右突然失踪,在越南妇女失踪期间,冉某某到篆角派出所报案,后胡某某将卖这个越南妇女的38600元钱全部退还给冉某某,后该越南籍妇女失踪5天后联系冉某某接回家,该越南妇女现在跟冉某某生活,并生育有二孩。

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款30000元(在**派出所),退赃款38600元给冉某某,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具有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收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金进账单、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婚姻协议;2.证人张某甲、黄某某、曹某甲、牟某某、胡某甲、张某乙、王某某、胡某乙、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冉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广南县看定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61页。

3.起诉书8份,换押证4份。

4.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散卷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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