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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宝检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宝某某****小区**号楼**室。201099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 2016年9 月11 日因吸毒被广西北海市海角派出所行政款500元,2018 年3 月16 日因吸毒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分局行政拘留152018 年3 月31 日因吸毒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分局责令社区戒毒3,2019年10月18日因吸毒被宝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宝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 年10 月8 日18 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宝某某宝清镇绿岛小区26 号楼1 单元301 室的家庭宾馆内容留王某某吸毒。

2.2019 年10 月9 日20 时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宝某某宝清镇绿岛小区26 号楼1 单元301 室的家庭宾馆内容留王某某吸毒。

3.2019 年10 月16 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宝某某宝清镇家展嘉园小区6 号楼3 单元502 室的家庭宾馆内容留王某某吸毒。

经侦查,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手机1部、自制冰壶1个,吸管35根;

2.书证有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6.宝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海全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法依据的法律条文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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