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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暨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路**村**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开始,被告人胡某某租住在阳江市江城区**酒店**房。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欧某某、陈某某在**酒店**房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胡某某、欧某某、陈某某一起吸食的毒品冰毒均由胡某某提供。

2020年7月12日23时,民警在**酒店电梯口抓获胡某某。经对胡某某、陈某某的尿样进行毒品检测,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居住的地方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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