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05.54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7号二轮摩托车沿云某某**镇梦泽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遇对向行驶由万某某驾驶的鄂E****6号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掉头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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