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与朋友杨某某等人在云阳县北部新区“奥斯铂”KTV玩耍时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胡某某驾驶渝FM****小型客车从北部新区返回黄石镇,途经云阳县迎宾大道核桃沟大桥时,与道路中间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过路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胡某某抓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及视频、封存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检察官助理:蒋武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云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32063****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