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私营企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住址本市高新区**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本市瑶海区皇家至尊夜总会,经明光路、东一环、沿南一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附近,将车停在路边打开双闪灯在车内睡觉,4时50分许,被巡逻警察发现。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天网监控截图、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本市高新区**路**幢**室,电话1365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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