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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5198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单元**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惠百氏广场行驶一段距离后,换由同案人罗某(另案处理)继续驾驶该车辆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凤凰大道进广场大街南21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1.3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李某某、罗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忠华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光盘三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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