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2016年11月、2019年5月,分别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天、10天和15天。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退回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双峰县城“强胖家味馆”吃饭,喝了一瓶啤酒和约三两米酒。之后无证驾驶广本雅阁套牌小车(车牌:粤******)搭载堂哥胡某乙等人从双峰县城返回印塘乡杨眉村家中。在途径印塘乡新泽街上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所驾小车因避让道路发生冲突。胡某甲以为是向其讨账的,走下车来和朱某某发生口角,在车窗口动手打了朱某某的耳光。随后,朱某某就往后倒车想离开现场,撞到了停在其后面的朱杰斌所驾驶的一辆红色猎豹小车(车牌:湘*****)。朱某某又驾车向前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白色小车发生刮擦。这时,胡某甲追了上来爬到了朱某某的小车引擎盖上,周围群众见状把胡某甲拉了下来,胡某甲又从车窗口殴打朱某某。后朱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到印塘乡派出所报案。
当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家得知被害人朱某某在印塘乡派出所,又驾车赶到印塘乡派出所被公安民警扣留。之后,将胡某甲移交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
第二日,受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胡某甲抽血进行乙醇检验,在胡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3.44mg/100ml。被告人胡某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胡某甲认罪、悔罪并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5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酒精呼吸检测单、血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3.证人陈某某、胡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及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6.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坤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家,电话:1817383****;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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