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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8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81991********,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村**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1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布龙路上横朗公交站斜对面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B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BS****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左侧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观察道路通行情况,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某驾驶车尾反光标识存在安全隐患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民警赶赴现场时,因胡某某受伤,未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在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查获经过,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电动车车辆属性鉴定;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村**区1**,联系电话133*******;保证人郭某某,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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