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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汉族,高职,**酒吧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路**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凌晨,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浙H8****号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酒吧附近停车处出发,途经昭庆寺里街、保俶路,2019年11月16日5时00分许,当其驾车沿保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湖区保俶路少年宫西门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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