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路**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分局红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路与西湖路交叉路口被邵阳市**队**队民警查获,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64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胡某某体内抽取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43.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伟
检察官助理:周磊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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