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村,现住杨某某**小区,个体。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雪佛兰牌陕VHJ***号小型轿车沿杨某某新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后稷像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醇浓度为122.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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