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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13时55分,被告人胡某某醉酒(经检验,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04mg/100ml)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常平大道天虹商场路段时,与一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粤S7M****临时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李某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茜

2020年2月1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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