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镇**路**栋。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灵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灵璧县鲍虞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冯庙镇大王村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左转的由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拨打110、120电话报警。经灵璧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经灵璧县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孟凯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埇桥区**镇**路**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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