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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4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2月24日刑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武汉市江岸区**街**馆旁边的**超市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2颗“麻果”(重0.19克)贩卖给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陈某某供述上述交易的毒品正是其找胡某某购买的。经查,同日22时许,胡某某武汉市江岸区**路**坊**号**楼**其住处以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将8颗“麻果”贩卖给陈某某。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立功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陈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立功、前科劣迹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汉文

检察官助理:武衍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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