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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王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10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香河县,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42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住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北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新村**巷**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3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通过QQ、微信从白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涉及公民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20余万条。被告人胡某某通过QQ“小**”和“多**”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廖某某等人出售包含上述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0余万条。被告人廖某某将其从被告人胡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胡某某及QQ名“信**”、“坚**”等人处购买包含上述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50余万条,用于电话推销公司的保健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1万余条。

2、2018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天**”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500元。

3、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向易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426条。

4、2018年1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钱**”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200元。

5、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王**”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9973条。

6、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任**”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1094条。

7、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销**”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1037条。

8、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一**”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9370条。

9、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告人廖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后被告人廖某某将信息出售给陈某某。

10、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R**”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1015条。

1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上**”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77371条。

12、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向QQ名为“柠**”的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条。

13、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从QQ名为“坚**”的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2万余条。

14、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某从QQ名为“数**”的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1万余条。

15、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从QQ名为“s**”的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3万余条。

16、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从QQ名为“信**”的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320余万条。

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廖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监管执法通知书、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6.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excel文件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洁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北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540页。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随案移送光盘7张,U盘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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