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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徐某甲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7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镇**村**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8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镇**村**村**号。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8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6月13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为在本市拱北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卖淫的腾某某、杨某某、吴某甲等人招揽嫖客,介绍成功的好处费为每次人民币80元,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向卖淫女收取。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市香洲区拱北邮电街巷子内,向马某某介绍有卖淫女提供嫖娼。马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徐某甲便叫被告人胡某某将其带到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与卖淫女杨某某嫖娼。事后,马某某向杨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2.2018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本市拱北关闸村一小巷内,向崔某某介绍有卖淫女提供嫖娼。崔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徐某甲便将其带到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与卖淫女吴某某嫖娼。事后,崔某某通过微信向吴某甲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3.2018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接到崔某某要求介绍卖淫女嫖娼的电话后,再次将其带到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与卖淫女吴某某嫖娼。事后,崔某某又通过微信向吴某甲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4.2018年l1月16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拱北粤海东路附近,向苏某某介绍有卖淫女提供嫖娼。苏某某同意后,被告人胡某某便将其带至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与卖淫女杨某某嫖娼。事后,苏某某向杨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5.2018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接到崔某某要求介绍卖淫女嫖娼的电话后,告知其到拱北关闸村邮局门口等候。之后,被告人徐某甲便让被告人胡某某带崔某某去到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与卖淫女杨某某嫖娼。事后,崔某某向杨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6.2018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拱北莲花路附近,向吴某乙介绍有卖淫女提供嫖娼。吴某乙同意后,被告人胡某某便将其带至粤海东路平安银行楼上的**房,与卖淫女腾某某嫖娼。事后,吴某乙向腾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00元。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3.微信转账等书证;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六册随案移送;

 3.红色VIVO 手机一台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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