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街**小区。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7********,汉族,文盲,无业,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街**小区。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取保候审,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夫妇商议前往禁渔期的长江水域用电打鱼。当晚22时许,胡某某准备好打鱼工具后,二人驾船从湖北监利县杨林山长江水域往湖南岳阳寡妇矶长江水域,使用柴油发电机发电,将通电电线伸入水中电鱼。4月3日凌晨,二人驾船从岳阳寡妇矶回杨林山途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水上巡逻的民警查获。经称重,胡某某夫妇非法捕捞渔获物97.6公斤,后被执法部门放生。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抓获方位图、放生工作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集照片、称重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毛成兵
检察官助理:王昆阳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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