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该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胡成某通过抖音、微信等社交软件结识陌生女性被害人,尔后虚构自己在做工程、经营餐饮、愿意给被害人二十万元、真心要与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等事实,取得被害人信任,得到信任后编造自己所做工程急需资金等借口向被害人借款,借款到手后将被害人所有联系方式拉黑逃匿。被告人以此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郭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共计人民币91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胡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000元。该笔资金系黄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扫描二维码转给被告人。
2.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日,被告人胡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40700元。该笔资金系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分多次转给被告人。
3.2019年8月27日至8月31日,被告人胡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26600元。该笔资金系被害人邹某某通过微信分多次转账给被告人。
4.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胡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000元。该笔资金系被害人通过现金方式给的被告人。
本案由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报案至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该局接报案后于当日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胡成某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快食客餐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成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扣押笔录及清单、微信转账及提现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郭某某、邹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前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害人胡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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